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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市场监管所人员被纳入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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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无极县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纷纷挂牌成立。


该县乡镇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由各乡镇文化卫生和健康服务站、生态环境所、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等人员和县相关行政部门派驻相应执法人员组成,队长有乡镇长兼任,设常务副队长一名,由一名副乡镇长兼任,负责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承担乡镇综合执法任务。将乡镇文化卫生和健康服务站、生态环境所、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等人员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派驻执法人员统筹纳入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统一在乡镇集体办公;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执法人员随时听从乡镇综合执法的调遣,积极配合执法。

具体看以下两个文件——


无极县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无极县关于落实“三深化、三提升”活动要求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革命”的实施意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责权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生产、文化市场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无极县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综合执法工作应当坚持“整合资源、提高效能”、“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统一行动、有机结合”的原则,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第三条 采取相对集中监督检查的方式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工作,实行“3+2+N”模式,全面综合巡查执法。(“3”是直接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市场监管等三个方面执法事项,根据乡镇需求,实行执法力量下沉,县相关行政部门(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直接派驻执法人员整合到乡镇综合大队,进行综合执法;“2”是配合执法:在乡镇综合执法时,农业农村、卫健部门相关执法人员听从乡镇调遣,配合乡镇执法;“N”是发现上报:在乡镇综合检查执法工作中,在文化市场、教育等其他方面,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发现上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一旦有情况立即上报县相关行政部门,由相关行政部门做出处理。)


第四条 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


县相关行政部门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负责对各乡镇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二章 执法主体

 

第五条  在各乡镇组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简称“乡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第六条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由各乡镇文化卫生和健康服务站、生态环境所、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等人员和县相关行政部门派驻相应执法人员组成,队长由乡镇长兼任,设常务副队长一名,由一名副乡镇长兼任。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成立党支部,支部书记由大队长兼任。


第七条 县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乡镇需求选派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入驻乡镇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综合执法工作。

县有关行政部门应根据执法任务轻重、执法频度高低、执法人员多少,选派相应数量的执法人员下沉。


第八条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可根据乡镇综合执法情况,协商县相关部门动态调整执法事项、人员。


第九条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统一的运行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工作制度、包片负责制度、巡查上报制度、执法处置制度、执法协调制度等。各乡镇可根据本辖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章 权限范围

 

第十条 综合检查执法事项,由乡镇原综合管理事项和县直有关行政部门直接或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组成(事项见附表)。


第十一条 县委编办牵头,有关行政部门和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综合检查执法事项清单。乡镇综合执法事项清单需经司法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后执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第四章 执法机制

  

第十二条乡镇综合执法大队通过巡查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获得问题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置。各乡镇应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多发事项、易发事项、重大事项、突发事项制定相应处理机制和预案。


第十三条 乡镇综合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证,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在开展综合执法时,各行政部门派驻执法人员要根据各自的执法程序和要求进行执法。罚没收入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上缴。


第十五条 县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执法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县司法局负责对各乡镇综合执法工作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六条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全县性执法工作时,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在职责范围内应配合相关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巡查时,针对案件属性,实行区别对待。对于具有可以实施执法权的事项,自行作出执法处理,以有相应执法权的人员为主,其他队员全力配合开展执法工作,不能自行做出处理的,由相关派驻人员向县行政部门报告,同县相关部门共同处理;对于没有相应执法权的事项,由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及时上报县相关行政部门,由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发现应当由对方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查处权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查处权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发现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第十八条 开展综合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移送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相关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应当积极配合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工作。移送案件时,应当做到形式完备、材料齐全。


第十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的,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违法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乡镇时,由相关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和县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查处。


第二十一条 乡镇(开发区)之间以及乡镇(开发区)与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县政府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有权组织、协调公安、税务等部门在本辖区的派出机构,依法支持、配合乡镇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各类行政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二十四条 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乡镇综合执法情况统计制度,定期对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应当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数据的统计工作,按时报送统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在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中发生的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成立乡镇综合执法工作指挥部,设在县大督查办公室,负责协调推动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落实,建设“指挥监控平台”,对乡镇综合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网络监控,发现执法不到位问题及时向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或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协调重大案件执法,并向县委、县政府及时反馈情况;建立建全“县、乡、村”三级网络化、网格化检查执法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综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由大督查牵头,定期召开由各乡镇长、乡镇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和各相关行政部门主管副职组成的联席会议,交流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程序和制度,提出具有发展建设性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将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体系。


第二十九条 县行政主管部门在派出机构和人员进行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决定时,必须听取所在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县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各乡镇综合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乡镇综合执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特殊行政执法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县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起施行,在试行期间适时调整完善。

无极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的能力素质,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乡镇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无极县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实施方案》《无极县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济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大队),具体承担乡镇综合执法任务。


第四条  将乡镇文化卫生和健康服务站、生态环境所、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等人员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派驻执法人员统筹纳入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统一在乡镇集体办公;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执法人员随时听从乡镇综合执法的调遣,积极配合执法。


第五条  纳入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的各组成部分保持原有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不变,县政府授权乡镇对综合执法大队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调度的权力,实现管人管事相统一,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各乡镇在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运行上,要体现条块结合,双重管理和考核,既要全面做好所在乡镇的综合执法工作,又要听从指挥,经常参与其所属部门的执法活动


第六条 各乡镇负责综合执法大队的日常管理。纳入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组织关系转入所在乡镇。


第七条 综合执法队员的调整交流、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必须听从乡镇的意见和建议。县行政部门派驻到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员可享受优先提拔待遇。


第八条 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根据各乡镇面积、人口和管理实际需求核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规模。


第十一条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人员规模,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性,派驻执法人员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调整需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综合执法大队的日常经费,由派驻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派驻部门按各自财政返还罚没部分的20%提供(可调),乡镇按派驻部门的平均数提供,派驻部门提供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政府。在乡镇政府设立专户,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管理,用于综合执法大队日常执法开支、餐饮补助、发放乡镇补贴等。不足部分由乡镇和县直部门按人头拨付经费补充。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大队协管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是综合执法大队管理的责任单位,具有以下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所有队员;

(二)加强综合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

(三)对群众投诉的综合执法大队队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四)负责综合执法大队的日常支出、吃住、车辆、装备等。


第十四条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组建初期,乡镇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购买办公、住所设施等。


办公场所由所在乡镇现有的相关站所改造;车辆由组建的相关原站所及相关行政部门提供。

 

第四章  培训与学习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队员的培训机制。县司法局牵头负责行政执法共性知识的培训,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专业知识培训,各乡镇负责日常所需技能训练。


第十六条 对新聘用的综合执法大队队员要进行为期2周的岗前培训。队员上岗后,每年应对所有人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


第十七条 岗前培训和轮训的内容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开展综合执法各方面常用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队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十八条 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大队的日常学习制度,要确保每周每人不少于 2 小时的法律法规、执法技巧等业务知识学习时间;综合执法大队队员应积极参加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各乡镇要制定绩效清单,对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负责在编在岗的综合执法大队队员的考核和奖惩,按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年度考核由行政关系所在部门会同乡镇组织实施,听取乡镇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


第二十条 派驻执法人员工资、职工福利由相关行政部门发放。乡镇补助可参照乡镇干部由所在乡镇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应按照本办法加强综合执法队员的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队员有不认真履责,不按程序执法,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试行期间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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